對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除依商標法應當提起復審的情形之外,當事人認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直接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依據(jù)行政復議法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jù)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行政復議就是上訴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復議的情形。商標行政復議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在商標注冊、變更、轉讓、續(xù)展、補發(fā)、注冊證、注銷、撤銷異議、復審無效等程序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起的行政復議,即商標授權確權類行政行為中的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行政復議案件。
商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期限是申請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關于復議的機構,2019年開始,商標局因訴復議處承擔商標案件的行政復議具體工作。
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了書面申請、口頭申請兩種方式,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了書面申請可以采取直接遞交、郵寄、傳真等方式,實踐中,商標行政復議一般采取直接遞交或郵寄的書面申請方式。郵寄遞交的,應寄商標局,并在信封上載明“轉應訴復議處”。
對于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發(fā)《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通知書中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制發(fā)《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商標局予以受理,否則決定不予受理,并制發(fā)《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關于商標行政復議的答復,商標局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 7日內,書面通知被申請人答復,并附送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材料,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復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商標行政復議的審理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商標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或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商標行政復議審理的對象通常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審理期限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于情況復雜、需要延長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期限的,應當制發(fā)《延期審理通知書》,期限最多延長30日。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商標局準予撤回的,行政復議終止,并制發(fā)《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fā)現(xiàn)該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jù)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模瑧敍Q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依據(jù)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龋瑧敍Q定撤銷、變更;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商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為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來源:轉發(fā)自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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